(2015)宁执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齐××与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齐(曾用名王浩然)。被执行人王(原告父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与被执行人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立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