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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何某某、胡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何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发文稿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保字第68-1号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何某某。被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黄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某某所有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黄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了自有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某某所有的位于钦州市新兴西路X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码: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进行查封。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抵押、转让或赠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蓝XX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