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0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王保山、宋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王保山,宋利红,陈连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18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79号。负责人柴英豪,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占国,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山。被告宋利红,系王保山配偶。被告陈连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王保山、宋利红、陈连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XX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