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行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重庆拓新控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拓新控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定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荣法行初字第00109号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89319-5。法定代表人谢德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劲松,重庆拓新控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大道昌州中段7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111-9。法定代表人刘友明,局长。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徐定光,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莫正友,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徐定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远清代理审判员 海 蕊人民陪审员 余 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申太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