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办事处与张玉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办事处,张玉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号原告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崔维先,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彦生,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广武,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芳,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本院受理原告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张玉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兰���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益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办事处撤回对被告张玉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办事处承担。代理审判员 师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延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