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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锋与被告延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锋,延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995号原告白锋,女,汉族,1982年3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元龙寺乡杨家沟村99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赵庄村南城一品.被告延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赵庄村。法定代表人吕亚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锋诉被告延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锋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原告白锋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白锋承担31元。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