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洛天与常德市第一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洛天,常德市第一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6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洛天,男。法定代理人:胡方枝,女。委托代理人:蒋喜桃,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滨湖中路。法定代表人:邵先舫,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邹建军,该医院安全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龙占河,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洛天因与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四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洛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若顺代理审判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孙劲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