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ATLAS TECHNOLOGIES, LLC诉上海伟能进出口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ATLASTECHNOLOGIES,上海伟能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ATLASTECHNOLOGIES,LLC,住所地******。法定代表人JESSElevine,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曹强,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伟能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总经理。申请人ATLASTECHNOLOGIES,LLC与被申请人上海伟能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1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ATLASTECHNOLOGIES,LLC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伟能进出口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8,390元以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美元2,61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1,623.15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亦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104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姚立俊代理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