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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吐中刑减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代忠贤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忠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吐中刑减字第499号罪犯代忠贤,男,一九七五年二月十五日出生,汉族,新疆哈密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0)哈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忠贤犯故意杀人罪,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01)新刑终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该犯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二○○三年六月、二○○五年十一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二次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二○○七年五月、二○○九年十月、二○一一年五月、二○一三年五月、二○一四年九月,经本院五次裁定,将该犯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二○一七年三月十日止)。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踏实肯干。于二○一五年上半年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二○一四年九月、十月、二○一五年四月、七月、八月获季度表扬五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忠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二○一六年三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小       龙审 判 员 王       纳       新代审判员 侯       天       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热衣汗古丽·艾合买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