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041号原告:张某某,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袁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袁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