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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041号原告:张某某,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袁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袁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