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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郑州绿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陈劲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绿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陈劲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字第45号申请人郑州绿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劲飙本院在执行郑州绿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陈劲飙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郑仲裁字58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大章审 判 员  刘建华助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自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