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树林、肖成林等与涂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树林,肖成林,肖爱枝,肖爱林,涂德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树林,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成林,澳大利亚国籍,工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爱枝,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爱林,农民。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进阶,工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德平,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洪亮,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肖树林、肖成林、肖爱枝、肖爱林因与被上诉人涂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湘湘、代理审判员王青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肖树林、肖成林、肖爱枝、肖爱林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树林、肖成林、肖爱枝、肖爱林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树林、肖成林、肖爱枝、肖爱林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别瑶成审 判 员 赵湘湘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尤爱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