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玉梅申请执行万润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梅,齐齐哈尔万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梅。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海涛,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劳人仲字(2015)第10号仲裁裁决书,赵玉梅申请执行万润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此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劳人仲字(2015)第1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士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