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32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易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