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田某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5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无业,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l5年9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宝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5时许,被告人田某携带作案工具铁钳到深圳市南山区地铁白石洲站C出口自行车停放处伺机寻找盗窃目标。见被害入钟某的一辆GTAGGRESSOR2.0山地自行车停放在该处,田某遂趁四周无人之机,先用其随身携带的铁钳将该自行车车锁剪断,后通过观察并将铁钳藏匿于地铁C出口旁边的配电箱下方后,再返回将该自行车盗走。田某骑车逃离时被巡逻民警追上并抓获。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31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涉案自行车及作案工具铁钳的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价格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6日起执行至2016年1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淦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