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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小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河南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发红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小字第30号原告:河南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捷,史松峰(实习),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发红,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发红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应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