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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商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进春、王凤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进春,王凤停,程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1821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告:王进春。被告:王凤停。被告:程娇。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进春、王凤停、程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伟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