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商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进春、王凤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进春,王凤停,程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1821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告:王进春。被告:王凤停。被告:程娇。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进春、王凤停、程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伟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