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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世民、石会改与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任世民,石会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红霞村。法定代表人:谭少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世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会改。上诉人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世民、石会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涉案人数多,专业性强,影响力大,应认定为在武汉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5年6月26日,被上诉人任世民、石会改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上诉人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2015年9月28日,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鄂(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122号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故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纠纷涉案人数多,专业性强,影响力大,属于在武汉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理由不充分,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炜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