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新丰与张建峡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丰,张建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01684号原告张新丰,男。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建峡,男。原告张新丰与被告张建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丰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波、被告张建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新丰诉称:2014年7月17日,被告张建峡向我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三个月,并向我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1月16日偿还借款5万元;2015年2月9日抵顶车辆一台,作价1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5万元(暂算至起诉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直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张建峡辩称:借款属实,但当时借款时,原告先扣除了利息6000元,应该从本金中扣除。因我目前没有偿还能力,请求法院对于利息的计算按照银行的利率予以计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被告张建峡向原告张新丰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张新丰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月息2分整,期限自动延期”。借条上有张建峡的个人签名。该款经原告张新丰催要,被告张建峡于2014年11月16日偿还借款5万元;2015年2月9日抵顶车辆一部,作价1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张新丰催要,被告张建峡至今未还,故原告张新丰起诉来院。庭审中,被告张建峡称,当时借款时,原告先扣除了利息6000元,应该从本金中扣除。对此,原告张新丰予以认可,其在庭审中予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4万元。对于利息计算,原告张新丰称,双方约定借款月息2分,按本金29.4万元,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利息为23200元;按本金24.4万元,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2月9日,利息为13176元;按本金14.4万元,自2015年2月10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予以计算。对此,被告张建峡称,因其目前没有偿还能力,请求法院对于利息的计算按照银行的利率予以计息,并称借款之后,还给付原告利息6000元。对此,原告张新丰不予认可,被告张建峡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张建峡向原告张新丰借款30万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借款事实客观存在,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但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经双方确认,2014年7月17日,原告张新丰给被告张建峡借款时,直接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即6000元,应从本金30万元中予以扣除,即本金应为29.4万元,故被告张建峡应当偿还原告张新丰借款本金29.4万元。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月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新丰要求按本金29.4万元,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利息为23200元;按本金24.4万元,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2月9日,利息为13176元;按本金14.4万元,自2015年2月10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予以计算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建峡称曾给付原告张新丰利息的事实,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张新丰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峡偿还所欠原告张新丰借款14.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本金29.4万元,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利息为23200元;按本金24.4万元,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2月9日,利息为13176元;按本金14.4万元,自2015年2月10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予以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5920元,由被告张建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郭爱丽人民陪审员 乔 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姚立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