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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3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与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邢云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邢云民,郑雪美,张国义,竺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0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住所地:奉化市。诉讼代表人:余秀位,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法定代表人:邢云民。被执行人邢云民。被执行人郑雪美。被执行人张国义。被执行人竺国美。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5993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48013元、执行费1283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本院查封并扣押了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浙B号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浙B号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