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8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淑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8011号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红岗山路红岗源小区EF幢2-2-2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9839-9。法定代表人陈德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国灵,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芬,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芬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兴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