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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4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海江与张荣利、马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江,张荣利,马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423-3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江,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荣利,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小平,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海江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6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荣利、马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荣利、马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刘海江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40元、执行费870元。但被执行人张荣利、马小平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张荣利、马小平的工资,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荣利所有的陕KH22**傲虎牌汽车一辆和马小平所有的陕KC86**飞度牌汽车一辆,但该两辆车至今无法找到。因被执行人张荣利、马小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刘海江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