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贾根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贾根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绛帐车站街道***号。法定代表人侯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贾根常,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根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贾根常清偿286338.74元。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贾根常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