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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旭容与被告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容,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138号原告刘旭容,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5号27-1-1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0185-3。委托代理人郑昌保,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容与被告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不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