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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东阳市东阳江镇庆泉村白泉自然村、东阳市白泉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何大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东阳江镇庆泉村白泉自然村,东阳市白泉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何大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民初字第121号原告:东阳市东阳江镇庆泉村白泉自然村。负责人:何正龙。原告:东阳市白泉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干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德华。被告:何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东阳江镇庆泉村白泉自然村、东阳市白泉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大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东阳江镇庆泉村白泉自然村、东阳市白泉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东阳市东阳江镇庆泉村白泉自然村、东阳市白泉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金阳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