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恢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伟与王萍、迟艳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王萍,迟艳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恢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吉祥小区。被执行人王萍,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百合小区。被执行人迟艳宁,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百合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王萍、迟艳宁借贷纠纷一案中,曲艳莉于2015年9月11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王萍、迟艳宁给付借款人民币203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张伟与王萍、迟艳宁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王萍、迟艳宁给付张伟借款人民币203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宿茂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