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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苗若莉与何琪、谢玮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若莉,何琪,谢玮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026-1号原告苗若莉,女,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彭澜,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琪,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夷山市。被告谢玮钦,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若莉与被告何琪、谢玮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玮钦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玮钦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若莉撤回对被告谢玮钦的起诉。审判员  余崇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