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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南开山与孙兆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开山,孙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南开山。被执行人孙兆军。南开山与孙兆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6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兆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开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兆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南开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兆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开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郭双武审判员 :王荣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习明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