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帆与范锡岗、周辉安、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帆,范锡岗,周辉安,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093号原告汪帆,男,汉族,住江苏省,现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国君,男,汉族,系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锡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辉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总光,男,系该公司法制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帆与被告范锡岗、周辉安、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追加周辉安为本案被告,撤销对胶州市中达运输出租分公司的起诉,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辉明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孙月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