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终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煌金百货有限公司与邱红兵及重庆广千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煌金百货有限公司,邱红兵,重庆广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煌金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苟普容,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红兵,男,汉族,1956年9月7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审被告重庆广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罗兴汉,总经理。上诉人重庆煌金百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邱红兵及原审被告重庆广千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管字第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与被上诉人没有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重庆市渝中区,本案应由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委托付娅玲以付娅玲的名义向上诉人重庆煌金百货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现借款期限届满,上诉人未偿还借款,被上诉人作为实际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偿还借款并无不妥,被上诉人系本案适格原告。通过《借款合同》第十二条“若发生争议,经各方协商无果时,可按诉讼方式,由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及合同尾部落款“合同签订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的约定可知,双方已达成合意,若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即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合同实际签订地在重庆市渝中区,但并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莉审 判 员 薛久强代理审判员 冯 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成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