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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郭演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演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768号罪犯郭演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6日,重庆市巫溪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开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开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演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3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1年10月25日、2013年3月27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演平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演平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四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郭演平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演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演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