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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南充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碧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碧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151号原告南充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庞力。被告谢碧琼。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充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碧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2.5元,由原告南充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兴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舒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