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德海、崔德金、董洪海、戴勇、祖吉浩、祖吉明、刘延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德海,崔德金,董洪海,戴勇,祖吉浩,祖吉明,刘延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439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原县共青团路公安局南。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崔德海,男,汉族,1958年2月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崔德金,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董洪海,男,汉族,1961年8月1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戴勇,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祖吉浩,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祖吉明,男,汉族,1962年4月14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刘延申,男,汉族,1949年9月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崔德海、崔德金、董洪海、戴勇、祖吉浩、祖吉明、刘延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德海、崔德金、董洪海、戴勇、祖吉浩、祖吉明、刘延申银行存款5万元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