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即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与武宗香、武永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武宗香,武永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即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法定代表人孙立安,行长。被执行人武宗香。被执行人武永爽。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和被执行人武宗香、武永爽债权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82810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06)即民二初字第605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