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8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重庆豪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豪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8618号原告重庆豪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239号附122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1161-5。法定代表人吴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琪,系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谢意,女,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豪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豪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豪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豪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豪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