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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9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枣庄市农商银行山亭支行与张善銮、张裕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农商银行山亭支行,张善銮,张裕伟,马士宏,孟永,侯钦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981-1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农商银行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山亭新城府前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褚晓曙,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善銮,农民。被执行人张裕伟,农民。被执行人马士宏,农民。被执行人孟永,农民。被执行人侯钦芝,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农商银行山亭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善銮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张善銮等五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善銮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广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衍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