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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邱广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邱广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401。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广泉,该公司法务。被告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三号路2号。法定代表人邱广新。被告邱广新。本院受理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邱广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欣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牛贺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