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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商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龙世、宋同燕、许元法、许元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龙世,宋同燕,许元法,许元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平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刚,男,198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该社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平,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该社客户经理。被告:王龙世,男,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宋同燕,女,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许元法,男,1952年6月1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许元彬,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龙世、宋同燕、许元法、许元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王立安人民陪审员  蔡连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玉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