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商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龙世、宋同燕、许元法、许元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龙世,宋同燕,许元法,许元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平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刚,男,198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该社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平,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该社客户经理。被告:王龙世,男,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宋同燕,女,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许元法,男,1952年6月1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许元彬,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龙世、宋同燕、许元法、许元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王立安人民陪审员 蔡连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玉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