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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戴亚俊与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亚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闵行初字第261号原告戴亚俊,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冯啸,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亚俊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戴亚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蔡 云审 判 员  刘新慧人民陪审员  钱晓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国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