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119号原告王××。被告张××,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于丽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飞朋书 记 员 纪长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