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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任宝英与陆高元、徐建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宝英,陆高元,徐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671号申请人任宝英。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高元。被执行人徐建红(被告陆高元之妻)。申请人任宝英与被执行人陆高元、徐建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开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控被执行人陆高元、徐建红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徐建红银行存款7390元,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本院立即予以强制执行。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万流兵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洪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