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常运生诉被告余官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运生,余官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440号原告常运生,男,194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余官武,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常运生诉被告余官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常运生未能在限期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运生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滕胜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