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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罪犯苏效基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效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刑执字第961号罪犯苏效基,男,生于1948年1月8日,回族,甘肃省岷县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以(2009)岷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效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甘谷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在生产劳动中,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在“三课”学习中,态度端正,爱护设施,表现较好。受到记功二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效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效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红代理审判员  闫青春人民陪审员  葛文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程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