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宏春诉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春,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陈光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2056号原告陈宏春,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屹,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法定代表人赵小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光金,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春与被告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陈光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宏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陈宏春负担。审判员 李灵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星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