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贵州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凯执字第93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民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应于2015年11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贵州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86807.96元,两年利息185667.82元,本息共计572475.78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7206.00元。但被执行人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81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5120500012011000*****上的存款587806.78元划至本院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14010001201100023402账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舒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