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川法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吕万兴与武隆县仙女山镇人民政府、武隆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万兴,武隆县仙,武隆县人民政府,徐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行初字第00155号原告吕万兴,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18日,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武隆县仙女山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仙女山镇香叶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1066-0。法定代表人罗维,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冯志财,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黄永乾,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隆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贾建国,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徐华林,武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入川,武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徐培超,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6日,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余江明,重庆市武隆县火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万兴诉被告武隆县仙女山镇人民政府及被告武隆县人民政府林地权属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认为本案无需再诉讼,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万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万兴承担。审 判 长  鲜文美代理审判员  唐 运人民陪审员  王家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建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