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包海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包海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585号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法定代表人魏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伟强,该公司热力稽查员。被告包海泉,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信用社家属楼1号楼百茂家居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海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83元减半收取229.91元,由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玲 玲审 判 员 特日格乐人民陪审员 阿拉木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宝 音 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