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陈水林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731号原告:陈水林。委托代理人:颜晓颖、程梦瑶。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杰。本院审理原告陈水林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水林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水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水林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樊 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