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建明与杨孝祖、原审被告赵颖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建明,杨孝祖,赵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14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建明,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鲍红娟,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新伟,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孝祖,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王基坤,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颖,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再审申请人赵建明因与被申请人杨孝祖、原审被告赵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建明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在既未查明本案是否有真实的借贷事实,也未查明该款项来源的情况下,仅依据赵建明给杨孝祖出具的一张借条就判定借贷关系存在,故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二、杨孝祖除提交了一份借条证据外,无任何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双方有真实的借贷关系,本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仅电话通知赵建明领取应诉传票,直至本案裁判文书下发,未再通知赵建明,一审法院在没有通知赵建明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缺席判决,剥夺了赵建明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杨孝祖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送达程序、审理程序合法。杨孝祖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赵建明如果认为不存在借款事实,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原审被告赵颖提交意见称:对赵建明如何借的钱不清楚,只是从案外人处听说赵建明借钱一事。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孝祖依据赵建明签字的借条提起本案诉讼,虽然赵建明主张系在被胁迫情形下出具的借条,但未就上述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在赵建明对借条上其签名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认定杨孝祖与赵建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关于赵建明提出一审法院未经合法送达即缺席判决的问题。一审法院按照赵建明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虽然以迁移新址不详和用户拒收为由退回,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并无不当。综上,赵建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建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兆彤代理审判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慧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