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邛崃分理处与谢春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邛崃分理处,谢春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邛崃分理处被执行人:谢春琼本院就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邛崃分理处与谢春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以(2014)成民保字79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春琼所有的位于安县花荄镇罗林村6组的房产(房产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0135**,0013548面积分别为466.61平方米,933.24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谢春琼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春琼至今都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春琼位于安县花荄镇罗林村6组的房产(房产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0135**,0013548面积分别为466.61平方米,933.24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存贵 关注公众号“”